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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声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声明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情信息、指数信息、公告信息、统计资料、研究资料等)分别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人不得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传输、转让、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金融、信息产品。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3年12月24日、1998年6 月12日授权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各自证券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他有关机构经营证券信息的所有授权均已到期,宣告终止。

三、自上述授权生效之日起,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在其证券经纪业务中于其合法营业场所现场公布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外,任何需要接收、使用或经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均须分别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申请许可。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保留追究侵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权益的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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